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强化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2023〕5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类实验室(含实训室),以“房间”(含化学品储存场所、危化品暂存区、实验废弃物中转站等)为管理单位。
第三条 对照本办法开展学校各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危险源是指实验室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是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事件所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论证,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制定《保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
第六条 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实验实训中心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各实验室要按照本办法具体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我校实验室参照《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1)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各实验室要在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我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和其他类等五类实验室。
第九条 化学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化学试剂或化学反应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药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第十条 生物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细菌、病菌、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和实验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
第十一条 辐射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产生的电离辐射。
第十二条 机电类实验室是主要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场所,以及大型机房等。这类实验室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
第十三条 其他类实验室是指不涉及上述分类的实验室,如各专业机房、语音室及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为实验室用电安全风险和消防安全风险等。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定级可参照《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2)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3)。我校将实验室安全划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的定级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安全等级较高实验室的设备、工具、试剂等原则上不得移到安全较低的实验室使用,如果确需临时使用,必须用后及时放回原等级实验室;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品严禁移出原实验室使用。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和制度,认真开展实验室分类、等级认定和安全风险评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必须明示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及主要危险源,并及时更新。危险源所在区域须明示安全警示标志。
(二)实验室必须依据等级认定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要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防控举措和应急预案,并报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要规范配置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要加强对实验室危险源进行安全、规范的管理,以及对实验项目和实验环境的风险管控。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凡进入Ⅳ级及以上安全风险等级实验室的实验人员,须通过校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准入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实验室;凡进入Ⅲ级及以上安全风险实验室的实验人员,须通过“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准入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实验室;国家对准入资质有明确要求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四)实验室必须不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对实验人员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安全操作技能、个人防护技能、应急处置技能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凡有Ⅰ级实验室的二级单位,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针对性专项应急演练并存档;凡有Ⅱ级实验室的二级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性专项应急演练并存档;凡有Ⅲ、Ⅳ级实验室的二级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并存档。
(五)实验室必须有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危险化学品和(或)病原微生物动态使用台账和清单等安全管理台账,必须制定并张贴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六)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病原微生物等管控类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注意对使用登记、存储场地等相关信息的保护,严防丢失。
(七)学校每年投入安全专项经费,保障实验室安全风险防控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日常运营与维护。
(八)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当新建、扩建实验室,或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工作,经二级单位审核确认,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制定并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
第十九条 具有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病原微生物等管控类物品的实验室需报安全工作处备案,并对其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实验实训中心、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根据学校、二级单位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实验室具体管理要求按《保定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细化表》(附件4)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2.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3.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4.保定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细化表
保定学院
2024年6月11日
附件1
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序号 |
实验室分类 |
分类参照依据 |
1 |
化学类 实验室 |
包括从事化学、药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较多涉及化学试剂或化学反应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
2 |
生物类 实验室 |
包括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生物和医学专业中较多涉及病毒、细菌、真菌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危险源,它们的释放、扩散可能会污染实验室内外环境的空气、水、物体表面或感染人体。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应进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 |
3 |
辐射类 实验室 |
包括物理、核科学与技术、医学、生物、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产生的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内外照射伤害,也可能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存放或使用核材料的实验室还存在核安全风险。 |
4 |
机电类 实验室 |
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物理、电气工程、激光工程和人工智能等专业方向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室,以及大型机房等。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因素。 |
5 |
其他类 实验室 |
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消防安全风险。 |
附件2
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安全 级别 |
参考分级依据 |
Ⅰ级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实验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 (2)使用剧毒化学品; (3)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4)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大于50kg或50L; (5)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 (6)使用强磁、强电设备; (7)使用4、3R、3B类激光设备。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达到100分的实验室 |
Ⅱ级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kg或20-50L; (2)生物安全BSL-2、ABSL-2实验室; (3)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75, 100)范围的实验室 |
Ⅲ级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2)生物安全BSL-1、ABSL-1实验室; (3)基础设备老化。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25, 75)范围的实验室 |
Ⅳ级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 (2)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0, 25)范围的实验室 |
注:1.实验室分级先按表中各级实验室所对应的参考情况划分,无所列情况的,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
2.对于既有本表所列参考情况,又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所列危险源的,取两者较高者所对应的实验室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