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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教学和科研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国务院令第64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保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字〔20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八大类物品及国家《剧毒物品品名表》(GB5893)所规定的剧毒物品、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主要原料或者化学配剂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的所有活动,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制及安全责任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者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相关管理职责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校内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各相关二级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整改等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及实验废弃物处置的审批、备案工作。

安全工作处负责协助相关二级单位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爆)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二级单位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置申请、采购、贮存、使用、操作、管理、废弃物处置等具体工作,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各相关二级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学校相关制度,并接受实验实训中心、安全工作处的监督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盗、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二)实验员及实验教师是其管理或使用的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经常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负责实验室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做好采购、使用、分类、贮存、台账登记等过程管理工作。

(三)实验室工作、学习(含实习、参观等)的所有人员,须严格遵守校(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实验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管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本着使用多少购置多少的原则,严禁超量购置。二级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需提前一学期填写《保定学院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签订《保定学院危险化学品购置单位承诺书》(附件2)。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备案,并同时向安全工作处备案,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向具备销售资质的供应商采购。具体申报流程详见《保定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流程图》(附件3)。

对于采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爆)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经实验实训中心和安全工作处审核、备案后,由安全工作处安排专人协助相关二级单位到公安部门办理购买许可证,各单位持公安部门办理的许可证向具备销售资质的供应商采购,购买量不得超过计划量。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将每次采购后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购买许可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交实验实训中心、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校园须经安全工作处批准、备案,接受监督检查,服从校园管理。需单独运输的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应装入安全器具。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搬运及入库,二级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逐件检查验收并填写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药品名称、购买日期、数量等信息,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学校专用药品库房、专用储存柜内,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严加保管。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爆)化学品严格实行全程监控管理,用多少买多少,用多少领多少,要精确计量,并做好领用和实验使用记录。第一类易制毒(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制度,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爆)化学品执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四条 互不兼容的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防止相互作用而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压缩气体的管理

(一)气体钢瓶要存放在安全地点并加以固定(单独房间或加锁铁柜内)。

(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气体必须分开存放。

(三)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

(四)必须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气瓶,不得使用过期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计划进行,保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使用人员应熟悉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监督实验过程的进行。

第十八条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须做好记录,包括领用药品名称、领用数量、用途、领用人姓名、领用日期等关键信息。二级单位需妥善保存使用记录、台帐以及申购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以备学校和公安机关查验。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容器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并及时转入废弃物中转站。凡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废液、废固物质,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第二十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废源、同位素示踪剂和剧毒化学品的处置由实验实训中心牵头,安全工作处及相关二级单位配合。必须集中收缴、贮存,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放射性废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储,实验产生的同位素废水、废液应按规定集中贮存,然后请专业公司进行统一处理。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五章 事故处置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禁止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禁止将危险化学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发案单位应立即向学校安全工作处报告,同时启动保定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保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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