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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13    浏览次数:

保 定 学 院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办法》《保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校各单位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相关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及学生的环保教育和培训,强化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条 实验员要做好本实验室废弃物的科学收集、安全贮存、依规处置,绝不允许随意丢弃和乱堆乱放,严禁将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置废弃物收集桶,对实验废弃物进行分类临时存储,做到收集桶粘贴的标签成分清晰,远离火源、水源。

第五条 废气处理

(一)进行一般实验,产生较少有害气体的,应开启排风扇或打开窗户,使室内空气得到及时更新,以免影响实验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对可能产生强烈刺激性或毒性很大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并保证通风良好。

(三)放射性废气排放时应确保不污染周围空气,否则应做净化处理。

(四)不达标的实验气体,不得未经处理私自排至空气中。

第六条 废液处理

(一)酸性、碱性废液按其化学性质,分别进行中和后处理。

(二)对于不能进行中和处理的废液,要将废液收集于废液桶中,其废液桶要满足以下要求:废液桶的材质必须与废液不相溶(或不互相反应);废液桶须完好无损,封口严紧,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每个废液桶上都须粘贴明显的标签,注明废液的名称、重(数)量、毒性等信息;定期将收集废液转存至废弃物中转站,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

第七条 废渣处理

(一)对生物废弃物的处理:实验后的动植物残体、动物尸体、微生物标本等生物类废物不得随意丢弃,应根据其病源特性、物理特性选择合适的废物存储桶,专人分类收集。定期将收集废弃物转存至废弃物中转站,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防止生物细菌毒素扩散传播。

(二)对放射性实验废弃物的处理: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由实验实训中心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批复后依法依规处理。不得擅自处理,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

第八条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费用一般由学校专项经费支付。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将实验室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处置废弃物者,一经查实将依据《保定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