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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稳步提升,提高实验综合效益,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类实验室和实训室。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作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保证高质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推动师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始终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我校建设规划,从实际出发进行统筹规划,做到合理配置仪器设备;要科学管理技术队伍,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教师、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要开展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二章  

第五条 认真贯彻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六条 加强对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仪器设备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相关人员管理方面的培训工作,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实验室的科学、规范化管理;加强相关人员技术方面的培训工作,做好仪器设备器材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 依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规定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教材或指导用书等教学资料,认真组织、合理安排,保证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及实验项目,着力推进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和选修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素质。

第九条 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实验设施,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共享。

第三章  

第十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实验室建设要依据学校办学特色、专业设置及需求规模,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项目与要求统筹考虑。要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等程序,全面规划。

第十二条 实验室新建、合并、调整、撤消,由二级单位申请,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经学校正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规划、管理。学校保证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的足额投入和专款专用,实验室要有稳定合理的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经费、实验耗材经费、实验室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等。

第十四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专业特色实验室或实验中心的建设。可与兄弟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单位联合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我校实验室现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全校的实验室工作由分管校领导主管。实验实训中心为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本校实际拟定实验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实验室整体规划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投资效益的考核、评估和统计报表工作;

(三)组织拟定或审查实验教学条件建设的投资配置方案。根据学校审定的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障实验教学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配置或更新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装置、实验设施。优先保证受益面大的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实验设备的达标配置;

(四)检查、督促、指导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及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五)协同教务处抓好实验教学的改革工作,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六)协同人事处和教师发展指导中心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定编、定岗、业务考核、业务培训、奖惩晋级及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等工作;

(七)在安全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协助下做好全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设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根据实验室性质及数量,设实验室主任1-2名。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拟定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拟定本部门实验室建设规划;

(三)配合实验实训中心作好检查、督促、指导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实验室的安全、环境保护及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四)抓好本部门的实验教学的改革工作,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五)做好本部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评等工作,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津贴发放;

(六)负责组织、检查、督促、指导本部门实验室完成学校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实验员及实验教师全面负责相关实验室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保障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二)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保证实验室安全,搞好实验室环境以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要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高电压大功率、高温加热、高气压、高辐射、高速转动等仪器设备及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的物品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并有严格的购买、发放手续和存储、使用、废弃物销毁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对学校要求保密的科研成果、实验技术都要严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的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保定学院实验室低值易耗品及材料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和《保定学院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不随意排放废气、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安全规定,按照《保定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保定学院实验室安全事项风险清单》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毒、防水、安全用电、防事故发生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解决。如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失,将依据《保定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学校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按教育部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其他实验室逐步制定我校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校内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二级单位实验条件和水平的主要因素。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学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知识结构合理的、相对稳定的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需要具体确定。各类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实行坐班制,对低温、辐射、病菌、噪音、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环境的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主任要由思想政治觉悟高、学术水平高、教学能力强、具有实验室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原则上应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及以上职称。实验室主任由二级单位推荐,人事处和实验实训中心审查并备案。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协助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工作任务;

(二)安排实验人员的日常工作,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严格执行和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拟定本单位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材料的采购和设备维修计划;

(五)抓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六)负责协助本单位领导做好实验室安全各项具体工作;

(七)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归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验员职责:

(一)遵守和贯彻执行学校制定的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认真及时地为教学人员准备仪器设备、试剂、器材,提前为学生实验摆放好该实验必备的仪器设备、试剂、器材;

(三)保证准备室和实验室清洁、整齐,合理摆放物品,保障取放方便;

(四)掌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具备维护保养知识,并定期对仪器设备、器材进行维护保养,能排除一般性故障,需外修设备应及时汇报,尽快送修,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五)注意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腐、防锈等工作,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器材,节约药品等耗材;

(六)负责办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报失、借还等手续。并参与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对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

(七)负责其所管理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实验时监督学生按规范操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八)负责与本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有关的各种报表、数据资料的统计及其他相关记录的填写。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师职责:

(一)负责制定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编写实验大纲、实验讲义和指导书;

(二)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备课,做好课堂指导,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三)坚守工作岗位,实验完毕认真清点检查仪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负责填写所开实验项目相关记录及设备使用记录本,并参加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与功能开发工作;

(四)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研究与实验改革工作,在实验室管理和建设中起骨干作用;

(五)认真查阅学生实验数据,批改实验报告;组织学生实验课程成绩考核;在拟订实验方案以及在开展实验课题的学术研究中起带头作用;

(六)首次开设的实验,指导教师要进行试作,并做好试作记录。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待试讲后方可上岗指导实验;

(七)负责本人讲授实验课程有关的各种报表、数据资料的统计上报及实验其他相关数据的填写;

(八)负责其授课或者指导他人实验时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实验实训中心配合人事处和教师发展指导中心抓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培养和考核工作。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