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定 学 院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保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所有开展教学、科研实验、实训场所;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在实验室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严重社会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实验室内开展实验活动过程中,因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因素而引发的化学、生物、辐射和特种设备类等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第四条 我校实验室所涉及的危险源主要有下列五类:
(一)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包括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员、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
(二)生物类物品。包括生物制品、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等。
(三)辐射类物品。包括放射源、放射性装置等。
(四)特种设备。包括实验室内使用的危险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各类气瓶、高压灭菌锅、高压釜等)及其他特种设备。
(五)其它常规类。包括基础用水用电、常规冷热设备等。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各二级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快速反应,以人为本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应迅速组织、指挥,及时有序地疏散师生、对现场受伤人员作好自助自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报告给二级单位负责人。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担负起事故应急处置指挥职责和任务,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和职责如下:
(一)工作组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
(二)工作组副组长:安全工作处处长、实验实训中心主任。
(三)事故协调组
参与部门:办公室、实验实训中心、事故单位
职 责:负责预案制定、综合协调、内外联络、事件报告起草、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
(四)安全保卫组
参与部门:安全工作处、事故单位
职 责:加强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师生。
(五)医疗救护组
参与部门:校医院、事故单位
职 责:开展前期医疗救护,协助做好后续送医救治工作。
(六)技术保障组
参与部门: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科研处
职 责: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牵头成立校级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成员由化学、生物、辐射、机电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针对现场处置、救援救治、洗消防护、危害评估、事后恢复和事故调查等问题提出指导、评估意见。
(七)物资装备组
参与部门:后勤管理处
职 责:做好相关物资储备,配足配齐应急装备及事故发生时应急物资供应和调拨协调。
(八)信息舆情组
参与部门:宣传部、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职 责:负责新闻媒体接待及采访工作、相关信息对外发
布以及应急处置舆情监控。
第三章 预防预警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切实做好预防、预警工作,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机制,明确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分析实验室危险源,确定各实验室安全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措施到位。
(二)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月报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三)制定二级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对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四)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立即报告、处置。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实验室类型,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二)做好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各实验室针对可能发生的失窃、火灾、爆炸、泄漏、环境污染等各种安全事故,应根据本实验室的实际现状予以充分评价与预测,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一)实验室管理人员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首先要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由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设备配置、个人防护、应急设备器具、实验室安全行为、安全操作规程等做出明确规定。
(三)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及特种设备管理。对剧毒、高毒、强酸、致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传染性病原微生物样本、加热设备、压力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日常安全状态监测:
(一)实验室日常工作中,与实验有关的所有人员均有义务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举报。
(二)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及实验员注意监控实验室内的状况,包括仪器主机、附件,特别是气体贮存容器及其主要连接件是否正常;水、电、气状态是否正常;化学试剂存放使用是否安全;实验室内有无异常气味、响声;空气中有无不明烟雾;地面上有无不明液体、固体等。
(三)实验操作人员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包括对仪器设备电气性能的评估以及对装载易燃气体钢瓶或其他容器的安全检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
(一)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紧急疏散方案,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及时报告二级单位,并保护事故现场。
(二)事故单位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学校,并保护事故现场。
(三)现场工作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为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四)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流程:报告人→单位安全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处、实验实训中心→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五)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组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一)控制事故发展,快速将伤员救出危险区域。
(二)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迅速将相邻的危险品移至安全地带,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对存在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的特别危险需紧急撤离的情况,及时下达撤离命令并组织撤离。
(四)现场若已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火灾等情况时,立即拨打119消防报警电话;现场若有人员伤亡,由校医院迅速组织抢救、临时转运伤员,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五)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等级的个人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时严禁单独行动。
(六)当确定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急处置工作组应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请求救援。
第十四条 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确认后1小时内,按安全事故的级别并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分别由办公室、安全工作处根据情况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应急处置工作组确认或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状态的终止。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事故相关信息经应急处置工作组确认后由学校宣传部负责按相关规定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通报。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做好师生校园网的技术保障和安全监管,宣传部负责网络舆情监管工作,关注网络涉校舆情,加强分析研判,防范网络舆情风险。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与相关预案做好应对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第十九条 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及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时应急物资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医院负责组建学校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协助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安全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等单位要保证应急情况下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三条 安全工作处保证24小时值班电话畅通,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需保持手机通信畅通。
第二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区域用电、用气、用水的基本需求。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事故调查评估并起草总结报告,学校相关单位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对于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根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案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